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根据《关于 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16〕10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 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 号)、《中共江苏 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 、 《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等,现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二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 理,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市 县、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奖补。各市、县 (市)负责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 人的奖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 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本细则所称技术 合同登记机构是指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负责办理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江苏 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 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 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 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 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管理办法》,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合同;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 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 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 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 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 技术交易金额。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各设区市、县(市) 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负责制定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配方 案;指导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 法》定期发布各设区市、县(市)及高校院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情况,企业吸纳技术成果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 服务绩效等信息。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奖 补资金。
第八条 鼓励技术交易单位做大做强。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 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标准予以奖补。鼓励技术成果优先在省内转 移转化,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按 150%的比例计算 奖补额度。
第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和高校院所设立技术合同登记 机构,开展优质服务。按照全省每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 0.5 万元的比例确定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总额,由省技术 转移奖补资金根据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相关 情况给予奖补。
第十条 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各类技 术转移机构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成果的,各市、县(市) 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 移活动除外;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本地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 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左右予以奖补,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转移吸纳方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 化的,各市、县(市)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左右给予奖 补。各设区市、县(市)应足额保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工作 经费。
第十一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对各市、县(市)按因素法 予以补助。分配因素主要有:地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总额、地方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比重的增长率、地方技术交易额占全省比 重的增长率、地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及参与全省技术产权交易情 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立本地区技 术转移奖补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补办法,联合省奖补资金, 及时向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发放技术转移 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根据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 室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吸纳技术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 (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奖补,每年 4 月底前将上年度 的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 年度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各设区市、 县(市)科技部门和有关机构。
第十五条 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 理)人等通过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及时提交资金到账发票、佣金支付发 票(扫描件)等实际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技术合同 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 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获得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 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 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绩效奖励的 不少于 50%。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未兑现或发放不 及时的设区市、县(市)将给予督促或通报,情况严重的,收回 省补资金;收到举报投诉时,有权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签订各方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 控,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领取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中出现违 规失信行为的,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