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人才申报    2020年度苏州高新区机构引才激励办法

苏州高新区机构引才激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机构在招才引智中的积极作用,搭建社会化引才荐才平台,为苏州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机构是指为苏州高新区引才荐才且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单位。引才荐才是指机构为苏州高新区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创业类领军人才需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企业,创新类领军人才需与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和个税。

第二条  通过机构引进的人才在高新区创新创业期间自主申报获批以下各级各类领军人才的,对机构给予奖励:

1.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给予100万元奖励;

2.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给予60万元奖励;

3.江苏省双创团队、姑苏重大创新团队,给予50万元奖励;

4.江苏省双创人才,给予25万元奖励;

5.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5万元奖励;

6.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条  机构引才符合条件拟申请奖励的,必须进行引才备案登记。引才备案需在人才落户(创业类人才注册成立企业;创新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和个税)之后30天内完成。备案需向区科创局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法人证书(只需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2.《苏州高新区机构引才备案表》(附件1);

3.人才落户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类人才提供本人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创新类人才提供与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社保及纳税证明。

第四条  对没有按时进行引才备案登记的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机构申领引才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苏州高新区机构引才申领表》(附件2);

2.人才的身份证(护照)、人才获批资质证明;

3.创业类人才还需提供:公司最新验资报告(企业实收资本中人才本人货币出资需满足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政策);

4.创新类人才还需提供:立项后在现单位至少6个月的社保和纳税证明。

第六条  机构引进人才后享受的奖励从高不重复。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机构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高新区鼓励人才机构引才的激励办法》(苏高新人才办〔201713号)自行废止,已备案人才按原政策执行